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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进入林业系统省、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植物检疫要求书》核发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核发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改变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或撤销)的审批
“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对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确权后的权利人损失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对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未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处罚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及其他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种行为的处罚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符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对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消灭
对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扣押
对疫区中的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消灭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
对从国(境)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隔离试种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
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的处罚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处罚
对逃避木材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对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宰杀、贮存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行为的处罚
对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行为处罚
对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伪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对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木种苗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不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行为的处罚
对未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种子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的处罚
对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对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对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的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处罚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行为的处罚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处罚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种苗等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活动的处罚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活动的处罚
自然保护区宣传教育活动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处罚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市级审核
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划定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审核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对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对被责令除治疫情而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
对逾期不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代为捕回或者代为恢复原状
对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恢复原状
对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咨询服务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的处罚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对买卖有关林木证件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对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
对在在森林公园内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行为的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对在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野生植物的拯救与保护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
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制作和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处理依法没收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对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评估森林火灾损失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对在森林公园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未及时拆除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行为的处罚
湿地保护宣传
森林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查
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重点区域
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森林高火险命令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设立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植物保护点或保护标志
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裁决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审核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和抚恤
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对因禁止采伐给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补偿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与管理
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
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省农垦及市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
规定并公布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撤销、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申报或审核
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审核
兼职森检员培训
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对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对野生动物种类鉴定单位的确定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
木材运输证核发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经营活动审批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兼职森检员证核发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或项目经营权流转核准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省属林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情况备案
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省农垦、市属林场、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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