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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申请
占用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非主要农作物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核发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核
推荐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
对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的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的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扣押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查封
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以不合格的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主要农作物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占用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发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
农机化技术推广及指导
农业科技下乡
农机质量投诉受理
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核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申请
农业普法宣传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对在品种侵权案及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中涉及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或者扣押
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经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种子、农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扣押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扣押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查封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者或货主,被责令除治疫情而不除治的,由植检机构代为除治
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野生植物保护监督检查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扣押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的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桑蚕种、食用菌菌种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加贴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
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定期对辖区内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生产环节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核发
推荐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
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农机安全监理证核发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
对省间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复检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变更)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农业部建设项目管理(负责组织省内的农业投资主体向农业部申报中央投资项目,并且跟踪管理这些项目的下达、实施、验收等)
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
植物疫情监测
发布病虫预报、预警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新申请)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续展)
农药广告审批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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